提摩太前書 5 章 19-21 節
「控告長老的呈子,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。犯罪的人,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,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。我在 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:要遵守這些話,不可存成見,行事也不可有偏心。」
保羅提到另一個對待傳道人的原則,若有人在教會控告傳道人,應當如何處理?
基本上,乃是要存著尊重的心。傳道人是最容易受攻擊的職位,因為在教會有千百種不同的意見看法,教會愈大,意見愈多,傳道人常夾在其中,動彈不得。作某些決定,就會得罪其他人;所以常聽見有人在背後批評牧師,說他不注重這個、不肯做那個。事實上,牧者往往只能選擇做某方面的事,不可能面面顧全。所以,聽見有人批評牧師時,我們需要小心地聽,到底他們說的只是自己的意見、喜好?還是整個教會的需要?
另一方面,要明白牧師也應當保有某些程度私生活的享受權。有些牧師愛打球,有機會就打球;有些牧師愛養魚,常花時間看魚;有些牧師喜歡吃飯,一聽要上館子,就很高興。這些都是各人喜好,我們不應作任何批評,因為他們有權按自己喜好過生活,只要不是不良的嗜好習慣即可。我們若將心比心,就不會對傳道人有太多強人所難的要求。
若傳道人在操守職責上有失職之處,這裡有幾個原則:第一,若有控告傳道人的事,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以上,才應當處理。換句話說,不是單一事件,必須是兩三個事件以上。曾經在某教會,有姊妹托牧師幫她奉獻,沒想到牧師忘了,一直放在西裝內袋裡。結果這件事引起軒然大波,說牧師貪愛金錢。這種因單一事件引起的衝突,需要教會領袖有智慧地來避免。
其次,這件事也需要有特殊委員會來處理,免得將謠言閒話當作事實。只有在特殊委員會的查證下,斷定真是失職時,才應當採取制裁的行動。保羅說,在神家中,我們需要公開地認罪,好讓這罪被斷絕,不再持續。求神幫助我們,能在對待傳道人的事上,存著愛心與寬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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